民國34年臺灣光復後,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株式會社臺灣銀行,並改組成立臺灣銀行,於民國35年5月22日發行臺幣(俗稱舊臺幣)。
民國38年政府遷臺,於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「新臺幣發行辦法」,實行幣制改革,發行新臺幣。
民國50年7月中央銀行在臺正式復業,同時收回新臺幣發行權;另依行政院頒布的「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」,委請臺灣銀行代理發行。
中央銀行於民國89年訂定「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」,新臺幣由中央銀行直接發行,鈔券票面的發行銀行改為「中央銀行」,新臺幣正式成為國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