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新臺幣時期
- 新臺幣自民國38年6月15日發行以來,期間由於時代背景變遷,發行制度歷經三階段演變。
(一) 臺灣銀行自行發行
臺灣光復,政府為穩定地方金融,核准臺灣銀行於民國35年5月22日發行臺幣(俗稱舊臺幣)。隨後由於物價暴漲,遂實施幣制改革,於民國38年6月15日頒布「新臺幣發行辦法」,由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取代臺幣,並以臺幣肆萬圓折合新臺幣壹圓,限期兌換,逾期作廢。
(二) 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代理發行
民國50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復業,遵照「中央銀行復業方案」,由中央銀行執行貨幣發行權;並依行政院頒布之「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」規定,委由臺灣銀行代理發行。有關新臺幣發行之資產及負債屬於中央銀行,發行準備由中央銀行提供並保管,發行費用由中央銀行負擔;而券幣之調撥、運送、地區調節及回籠券之整理等業務,則委由臺灣銀行辦理。
(三) 中央銀行自行發行
民國89年間,中央銀行陳報行政院訂定「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」,自同年7月1日起,新臺幣改由中央銀行直接發行,將新臺幣提升為國幣。有關發行新臺幣而產生之券幣收付、運送、調節供需及整理回籠等附隨業務,則另訂定「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經理新臺幣發行附隨業務辦法」,繼續委由臺灣銀行經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