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臺幣時期
- 臺灣光復後,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穩定金融,於民國35年5月20日依財政部頒布之「臺灣省當地銀行鈔券及金融機關處理辦法」,接收日據時期「株式會社臺灣銀行」,並改組成立「臺灣銀行」,於同月22日發行臺幣(俗稱舊臺幣)。
臺幣發行總額最初核定為參拾億元,隨後因戰後臺灣百廢待舉,又受大陸惡性通貨膨脹影響,發行額急遽增加。為因應當時市面需要,除臺幣外,另發行「臺銀本票」,分為伍仟圓、壹萬圓、拾萬圓、壹佰萬圓四種面額,與鈔券同時在市面流通。為解救經濟困境,遏阻物價上漲,政府於民國38年6月15日頒布「新臺幣發行辦法」,施行幣制改革,發行新臺幣,以臺幣肆萬圓折合新臺幣壹圓,限於同年12月31日前無限制兌換,後展延至民國39年1月14日止,逾期作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