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大陸時期 - 銀元券
- 金圓券之壽命與上海撤退同時告一段落。民國38年7月2日依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之規定,制定「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」,再行幣制改革,發行銀元券作為國幣,經公告以金圓券伍億圓兌換銀元券壹圓,並限於同年9月1日前無限制兌換,逾期不再收兌。惟當時臺灣地區係以新臺幣為流通貨幣,因此銀元券從未在臺流通。政府遷臺後,依行政院民國39年6月28日台(39)財字第3114號令訂定「改用新臺幣記帳辦法」之規定,以銀元壹圓折合新臺幣參圓。另依民國40年1月5日財政部公布之「國家行局大陸撤退前各項債務暫緩支付電」規定,暫緩償付,俟光復後另訂處理辦法。目前「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」因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」廢止,而於民國81年8月5日由總統明令廢止;關於銀元及銀元兌換券之收兌,則依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規定,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