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大陸時期 - 法幣
- 民國18年美國發生金融危機,造成歷史上首次全球性經濟大恐慌,各國為挽救金融及經濟雙重危機,乃重新釐定貨幣政策,以紓解財經困窘。由於我國以銀為本位,無法任意貶值,以致輸出困難,入超日甚,白銀流出甚鉅,嚴重影響工商事業與國民經濟。
民國22年3月8日國民政府頒布「銀本位幣鑄造條例」,規定銀本位幣定名為「元」;同年4月6日實施「廢兩改元」,所有公私交易須一律改用銀幣,不得再用銀兩,否則無效。
民國24年11月3日財政部公告「施行法幣布告」,宣布改革幣制,放棄銀本位,改行法幣制度。以中央、中國、交通三家銀行發行之鈔券為法幣,所有完糧納稅及公司款項收付,概以法幣為限;其後中國農民銀行發行之鈔券亦納入法幣中。
法幣政策實施後,民國31年6月政府公布「統一發行辦法」,將中央、中國、交通、農民四家銀行之發行法幣權,集中由中央銀行統一辦理。抗戰期間,因法幣政策的成功,雖然財政極為困窘,但仍維持後方經濟之安定。
然而抗戰勝利後,因受長期戰爭影響,幣值持續貶低,復原重建需求驟增、物資缺乏、物價暴漲,致法幣無法維持貨幣功能,遂於民國37年8月改革幣制,改發行金圓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