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大陸時期 - 關金券
- 關金券全稱「海關金單位兌換券」。民國18年世界銀價暴跌,以海關稅收為抵押之外債,係以黃金為計算標準,但關稅稽徵係以白銀為單位,致關稅收入無形削減,國家財政損失頗鉅。國民政府乃於民國19年2月1日起,將海關進口稅改以價值較穩定之海關金單位(Customs Gold Unit )計課,以避免銀價跌落所引起之損失。每一關金單位值純金60.1866公毫;民國20年5月中央銀行發行關金兌換券,專為繳納關稅之用。
海關金單位元原本僅為稽徵計算單位,並非真正貨幣。但自財政部聲明商人完稅,除以銀洋、英鎊或美元向海關兌換金單位外,並可向中央銀行直接購買,以防匯價漲落,且得向中央銀行開立關金活期存款戶。民國31年財政部為供應市面鈔券需要,乃商請中央銀行將印存之關金券,酌量發行,並將關金之純金量,改為每一關金含純金88.8671公毫,按當時匯價套算,折合法幣貳拾圓;並由財政部分別通知中國、交通、農民銀行,對於人民以法幣兌換關金或以關金兌換法幣者,均應按此規定折合率,儘量予以兌換。關金從而進入市場,成為實際支付工具,與法幣無異。
初時之關金券流通數量有限,後因法幣快速貶值,政府亦發行高面額關金券,最高面額之關金券為關金貳拾伍萬圓。民國37年8月施行幣制改革,發行金圓券,關金券與法幣同時停止流通,並於同年11月20日停止兌換,逾期不再收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