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

中央銀行公告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

發文字號:台央發字第1060023964號



主 旨:訂定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。



依 據:「中央銀行法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。



公告事項:

配合「洗錢防制法」修正條文之施行,重新公告攜帶及寄送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如下:

一、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新臺幣出入境之限額,各為每次十萬元。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新臺幣不得以貨物運送、快遞、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,寄送出入境。但經本行專案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本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台央發字第一○三○○四六一一三號公告,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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